工程完工进度计算口径争议——有票成本与无票成本之争的税案学习记录与启示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由
某建筑工程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按实际发生成本(含无票成本)计算完工进度并确认收入,税务稽查人员主张应按“有合法有效发票的成本”计算完工进度,双方就完工进度计算口径产生争议。
2、案件时间线
2018年:某建筑工程公司某项工程开工,合同总收入6,000万元,当年发生成本2,000万元,预计还将发生成本2,000万元。企业按实际发生成本计算完工进度为50%,确认收入3,000万元、利润1,000万元。
2019年:工程竣工,税务机关稽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
稽查阶段:稽查人员主张应按有合法有效发票的成本计算完工进度。
3、争议事实
企业在计算完工百分比时,采用“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方法。企业按实际发生的真实成本(2,000万元,其中含无票成本1,000万元)作为完工百分比的分子,计算出完工进度为50%,确认收入3,000万元。
稽查人员则认为,应按有合法有效发票的成本(1,000万元)计算完工进度,即完工百分比为1,000÷(1,000+2,000)=33.33%,据此应调减收入1,000万元,同时调增成本1,000万元。
4、判决要旨
该争议的实质在于对“完工进度”计算方法的理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以下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既然三种方法都是可行的,且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均不依赖于发票,稽查人员将第三种方法中的“成本”限定为“有合法有效发票的成本”,在法律上缺乏充分依据。企业按实际发生的真实成本计算完工进度,符合税法释义的规定。
5、核心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完工进度确定的三种方法)
二、案件流程总结
1、实际流程
企业按实际成本计算完工进度并申报 → 税务稽查 → 稽查人员主张按有票成本计算 → 双方就完工进度计算口径产生争议 → 需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解决。
2、核心争议点
(1)完工进度计算中“已发生成本”是否应限于有合法有效发票的成本
(2)税法释义认可的三种完工进度确定方法中,成本法是否必须限于有票成本
(3)无票成本在真实发生的情况下能否作为完工进度的计算依据
三、学习与启示参考
1. 完工进度计算方法存在选择空间。 税法释义给出了三种方法,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法。
2. 无票真实成本不应被排除在完工进度计算之外。 税法释义并未将成本法限定为“有票成本”,稽查人员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3. 发票管理是建筑企业的核心风险点。 虽然无票成本可用于完工进度计算,但无票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仍面临风险,企业应尽量取得合规发票。
文章来源:瀚霆 星河税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