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在企业里面非常常见,由于企业车辆不足,平时出差办公用车时,为方便员工通常会开自己的车外出,企业也会给员工一定的补偿,那么如何将补助支付给员工呢,这里以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企业出现私车公用时几种方案设计和涉税处理。案例:A企业因业务发展,经常外出需要用车,但公司又无自有汽车,于是就使用公司高管的高档轿车,公司拟给与高管一定的补偿,初步约定补偿金额为5000元/每月,在具体制度制定出来之前,暂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报销。那么公司与高管之间有哪些用车模式可选?以下就以不同模式的涉税做一分析。
模式一:实报实销模式
做法:实际发生的汽车过路费、加油费、停车费等各项费用贴票报销。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文的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本案例中员工实报实销的方式报销的费用应汇总计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3%至45%超额累进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企业以实报实销方式支付给员工的汽车费用,属于企业的费用类支出,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范围,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所称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员工使用自己的车辆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报销票据,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应完善用车报销制度,做到费用报销合理、合规。
模式二:支付用车补贴模式
做法:按月向员工支付用车补贴,连同工资一起按月发放。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文的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按月向职工以现金方式发放固定的用车补贴,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税按照3%-45%超额累进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与员工协商给与固定的用车补贴,直接以现金方式与工资一起发放,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企业所得税:企业与员工签订用车协议,补贴合理合规,以用车补助表即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模式三:租赁模式
做法:企业与员工签订汽车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租金5000元/每月。增值税:根据租赁协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租赁费用,员工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按照“财产租赁”业务征收3%的增值税。本案例中需要交纳增值税5000*3%=150元。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与企业收入相关的费用支出具有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都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那么个人根据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到税务局代开“财产租赁”发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企业与个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之后,汽车的使用权就属于企业,那么企业在使用汽车时日常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取得合规票据后按公司日常经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规定,企业向员工支付的汽车租赁费用,减去扣除项目(收入金额不超过4000元按800扣除,超过4000元按20%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使用自己租来的车辆,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费属于公司本身的生产经营费用,员工前期先垫付,后拿票报销,不属于个人的一种所得,也不应该进行个人所得税核算。本案例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1-20%)*20%=800元。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协议中约定按照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本案例中应缴纳的印花税为:5000元*0.1%=5元。对于私车公用需要注意的是:报销中应由个人负担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年审费、车船税、违章罚款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