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普通标准住宅优惠政策执行问题;请问开发的一栋楼中既建有普通标准住宅又建有非普通标准住宅,是否可以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若可以享受的话,计算分摊普通标准住宅与非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增值额按建筑面积依据吗?
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加计20%扣除费用,请问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商业企业和工业企业吗?如商业企业开发一栋楼既有自持部分楼层也有出售商品房,可以加计20%扣除费用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涉及到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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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九鼎财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