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送成交客户物业费或其他实物礼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复机构: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房地产公司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物业服务和实物礼品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
文章来源:亿海地产建筑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