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
你好,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在土增清算中,过程中对我司景观工程单方造价超出省局工程造价标准的,当地税务简单理解对超出部分不予认可,该超出成本被剔出,对此我司不予认可,我司是查账征收方式,非核定征收,且该景观超省局造价标准是合法有效的,相关凭证也是真实的,应该予以认可。对此,还请省局领导给予肯定答复,查账征收方式,超出省局标准成本的,有合理有效凭证的应全额认定成本扣除?
回复部门: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高于按照《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测算的金额,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可据实扣除。如属于以下文件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清算项目的工程造价成本,按照《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分地市分年度)》核定扣除。建议您提供佐证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核意见为准。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工程造价成本核定扣除等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2号)规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工程造价成本依据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扣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清算项目的工程造价成本,按照《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分地市分年度)》(以下简称《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核定扣除:
(一)办理清算附送凭证或者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经税务机关通知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清算申报的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高于按照《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测算的金额,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对工程造价委托鉴定的,以鉴定意见作为是否有正当理由的判断依据。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造成无法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视为无正当理由。”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9年第9号)规定:“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高于按照《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测算的金额,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据实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文章来源:梁好财税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