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企由于车位的确权、销售有一定的限制,A房企为资金快速回笼、税收筹划等原因,将地下车位、人防车位、机械车位等以转让永久使用权或长期租赁的方式转移给受让方,约定受让方拥有车位的永久使用权,开发商不保留任何权利,如以后可以办理确权登记,开发商将配合受让方办理车位的权属登记手续,那么其收入是否计入清算收入??
【政策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政策分析】
在增值税中A房企该情况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在土地增值税中存在两种处理意见:意见一,视同销售计入清算收入,允许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此种方式有利于保持税种之间的统一。意见二,由于车位的产权并未发生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计入清算收入,不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因为增值税侧重于“流转”,无论是出租还是视同销售,二者之间的税率没有差异;而土地增值税侧重“权属”,车位权属未发生转移如纳入到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有一定的政策争议。实际情况中,比较多的税务机关按照意见二处理。
案例中的情况,目前在清算时其未能办理确权登记,仅转让永久使用权或长租其收入不计入清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