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某商品,单价20元,每件成本15元,购买1000件以上可以打8折,乙公司购买2000件,货物已发出,货款已付。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374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4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库存商品 30000
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就是俗称的打折销售,不存在税会差异,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都按照打折后的金额确认应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须注意区分销售政策制定的方式,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情况下,按销售额的发票金额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