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起厦门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方式拍卖出让土地,即不设拍卖底价,当拍卖竞价达到竞价上限价格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竞报无偿政府的居住建筑面积。该部分居住建筑面积与合同项下宗地内的商品住宅统一标准、整体设计。由厦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接收后作为政府保障性商品房或租赁费使用。
增值税、所得税 按视同销售处理,按不低于建安成本确认开票金额,请问,这部分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扣除呢?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答:根据《关于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三次会议的纪要》(厦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2017〕3-2号)以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上述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的开发产品按照建安成本确认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但按照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金额不得同时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或“房地产开发成本”。此处“建安成本”是指经税务机关清算审核或税务检查后确认的单位可售建筑面积建筑安装工程费。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