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项目分三期开发,地下车库三期业主都有购买,请问地下车库费用扣除是三期分摊,还是在一期核算
安徽省税务局2021-01-18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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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准确核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按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分期开发项目的,应按照分期开发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上述国家有关部门是指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履行项目备案职能的经信委、计经委等部门。
上述分期开发的项目,是指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认的项目。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难以确认分期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应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资金回笼等情况,经调查核实、集体审议,综合认定分期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分期开发项目,应当于纳税人报送分期项目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同一分期开发项目:
(一)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取得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二)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由若干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组织施工,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该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项目未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开工建造的。第三十六条 扣除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五)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涉及到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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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