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地产企业拿地时,配建支出扣除房地产企业拿地时,政府要求在红线外配建一个医院,作为拿地的必要条件,配建完后无偿移交给政府?请问配建后无偿移交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配建的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您好。
增值税方面:请参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所得税方面:政府在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时,明确要求企业将配建医院作为必要条件,其所发生的支出,可作为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进行税务处理。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