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拿地后应当何时缴纳契税,这个看似特别简单的问题,其中却关系到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等规定。本文通过案例,对照税法规定,进行一一解析。
案例:某房企2020年8月30日通过招拍挂获得一块土地使用权,2020年9月15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2020年12月5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一、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只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才能确定纳税人具有纳税义务。案例中,房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即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天。发生了纳税义务,并不一定要立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具体应当何时申报和纳税,还应当执行关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的规定。
二、契税纳税申报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案例中契税纳税申报期限应当为2020年9月15日起的10日内。如果房企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契税税款缴纳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办理了契税纳税申报后,也未必就要立即缴纳税款。具体缴何时缴纳,还得依据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有特殊困难的,还可以申请延期缴纳。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面临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及处罚的风险。
四、征收机关核定的契税缴纳期限
目前,对核定的契税缴纳期限,各地规定不一。比较常见的规定是“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如江苏、广西、新疆、内蒙古、甘肃、广州、河南等地。也有些个性化的规定,如海南规定为“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产证之日止。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的次月15日前”;如梅州,规定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天内”。当然,还有许多地方未发文规定,而是由税务机关直接以核定缴纳税款通知书的形式进行明确。本文案例中契税到底何时缴纳,还得看具体发生在什么地方,然后再按照当地的文件规定或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的缴纳期限。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8月1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条对契税缴纳期限做了明确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该法施行后,全国的契税缴纳期限将会统一按此规定执行,不再五花八门。
文章来源:冬言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