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 详情

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基数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9-18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3557 1 相关税种: 增值税
点此收藏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纳税人可以选择: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该公式导致预交增值税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不一致,十分不便。

企业可以不选用这种方式,以不含销项税的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应收收入吗?

财税解答:不可以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财税〔2016〕43号、总局2016年第70号文件先后出台,前文对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作了原则规定,后文区分增值税不同计税方法明确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应按照总局2016年70号公告文件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文章来源:天天税讯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