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无论是招拍挂、城市更新或者是勾地的过程中,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往往都会出现这么一个条款,即开发商必须无偿帮政府配建一定面积的物业用于人才房、保障房、安居房等。那么,针对这部分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物业,应该如何做纳税处理呢?这类问题的存在给房地产开发人员带来了一定的操作难度,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当前税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税务机关在业务处理中也缺乏统一口径。接下来,沥呕君将就这一类问题和大家共同讨论学习一番。文中如有偏颇疏漏之处,欢迎读者诸君不吝斧正。
商业因属100%自持,因此未来能够变现的,也只有这10多平的住宅。那么楼面地价的计算方式有如下这么几种:
毫无疑问,第二种算法相对更为科学。
关于无偿向政府移交物业时的楼面地价计算口径,市场中存有四种看法:
无偿移交给政府也好,产权归全体业主也罢,均属于公共配套设施的范畴。公共配套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可以在可售产品中进行成本分摊。既然属于公共配套,那么按照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免征的,仅需要按照为政府代建行为缴纳增值税:1,848万元,分摊到楼面价中去,就是91.71元/平。因此,结合上表第二种算法得出的楼面基价,在考虑税收因素后的最终楼面价为14,582.88元/平(14,491.17+91.71)。
无偿移交物业的行为视同销售计算收入,但是不同步纳入土地成本。相当于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无偿分配给股东,需要视同销售。假设市价为3万元/平,那么16万平的无偿移交物业在视同销售情形下对应的销售收入为48亿元,假设土增税率按最低档30%计,那么土增税需要缴纳144,000万元,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119,996万元,再加上增值税1,848万元,各项税负合计起来,再结合上表中第二种算法得出的楼面基价,最终的楼面价为27,684.31万元/平【14,491.17+91.71+(144,000+119,996)/201,502.00】。
无偿移交物业的行为视同拆迁补偿处理,即视同销售计算收入的同时,作为土地成本加计扣除。在此种情形之下,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43,200万元(土地成本加计扣除30%的结果),企业所得税也跟着降低为10,800万元。那么最终的楼面价在考虑税收因素后,将变为12,974.96元/平【14,491.17+91.71+(-43,200+10,800)/201,502.00】。
按照捐赠处理。按照2016 36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当地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物业可以免征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上,捐赠同样按视同销售处理。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同时,在捐赠成本的确认上,需要满足限额要求(不超过当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超过部分在未来3年内结转扣除)、捐赠方式(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用途(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等形式要件的要求。实践中,还是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
未来一段时间,代政府无偿配建物业的情形,在房地产业务开发过程中将时有出现。税务机关一般对此都是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企业若能提供合理解释说明,可以允许视同销售的定价稍低。目前全国范围内也仅有上海是明确按照公共配套设施来处理的。如果企业在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建议还是在事前能够和当地主管税局做好沟通,看看税局的态度和立场到底是怎样的。只有做到心中有数,方可确保作出最正确的投资判断。
文章来源:智慧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