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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偿配建房的土地成本,你能说得清吗?

发布时间:2021-04-10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2531 1 相关税种: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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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无论是招拍挂、城市更新或者是勾地的过程中,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往往都会出现这么一个条款,即开发商必须无偿帮政府配建一定面积的物业用于人才房、保障房、安居房等。那么,针对这部分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物业,应该如何做纳税处理呢?这类问题的存在给房地产开发人员带来了一定的操作难度,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当前税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税务机关在业务处理中也缺乏统一口径。接下来,沥呕君将就这一类问题和大家共同讨论学习一番。文中如有偏颇疏漏之处,欢迎读者诸君不吝斧正。

案例
请分析如下项目的总体税负情况:
某地产商A以23.6亿的代价从获得了东莞的一宗住宅用地,占地面积9万平,容积率4.0,总建面36万平,建筑密度<35%。土地出让合同中有这么一则条款:待项目建成后,开发商需向政府无偿移交16万平的办公用房。
因为毗邻东莞电视台,无论从商业亦或住宅角度来看,此地块皆属上乘,因此很快引来各方媒体争相报道。一家名为“土地情报”的报纸在其头版头条上如是报道:23.6亿+100%商业自持,XX地产拿下东莞一宗土地,楼面价6514元/平(这家报纸的理解是,土地成本仅有6514元/平)。东莞乐居则报道称,14432元/㎡!XX地产以23.6亿斩获东莞南城靓地。房天下则发文称,实力深企进驻东莞!XX地产首次在莞拿地,南城*园9万元靓地收入中,楼面价21712元/平。

看到没有?同样一块地,同样的规划条件之下,每家媒体定义的楼面地价却大不相同。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大的差异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这块地的周边售价在2.2-2.6万元/平左右,如果是按照6514元/平的楼面价,投资回报完全不成问题;如果是按照14432元/平的楼面价,虽然没有前面的利润高,但也勉强能够接受;但是如果楼面价都已经去到了21712元/平,那如果你是地产投资人,请问你这个时候是不是要掂量掂量了,这块地还有拿的价值和必要么?这块地本身就是奔着高端住宅的定位去的,建安成本约在5000-8000元/平左右,未来的售价如果不卖到4-5万元/平,这个项目就很难有利润。但是周边价格都在2.6万元封顶了,你这么高的价格,销售也成了问题。

回归正题,咱们还是来说说税。先看一组基础数据:

商业因属100%自持,因此未来能够变现的,也只有这10多平的住宅。那么楼面地价的计算方式有如下这么几种:

毫无疑问,第二种算法相对更为科学。

关于无偿向政府移交物业时的楼面地价计算口径,市场中存有四种看法:

1

无偿移交给政府也好,产权归全体业主也罢,均属于公共配套设施的范畴。公共配套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可以在可售产品中进行成本分摊。既然属于公共配套,那么按照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免征的,仅需要按照为政府代建行为缴纳增值税:1,848万元,分摊到楼面价中去,就是91.71元/平。因此,结合上表第二种算法得出的楼面基价,在考虑税收因素后的最终楼面价为14,582.88元/平(14,491.17+91.71)。

2

无偿移交物业的行为视同销售计算收入,但是不同步纳入土地成本。相当于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无偿分配给股东,需要视同销售。假设市价为3万元/平,那么16万平的无偿移交物业在视同销售情形下对应的销售收入为48亿元,假设土增税率按最低档30%计,那么土增税需要缴纳144,000万元,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119,996万元,再加上增值税1,848万元,各项税负合计起来,再结合上表中第二种算法得出的楼面基价,最终的楼面价为27,684.31万元/平【14,491.17+91.71+(144,000+119,996)/201,502.00】。

3

无偿移交物业的行为视同拆迁补偿处理,即视同销售计算收入的同时,作为土地成本加计扣除。在此种情形之下,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43,200万元(土地成本加计扣除30%的结果),企业所得税也跟着降低为10,800万元。那么最终的楼面价在考虑税收因素后,将变为12,974.96元/平【14,491.17+91.71+(-43,200+10,800)/201,502.00】。

4

按照捐赠处理。按照2016 36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当地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物业可以免征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上,捐赠同样按视同销售处理。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同时,在捐赠成本的确认上,需要满足限额要求(不超过当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超过部分在未来3年内结转扣除)、捐赠方式(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用途(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等形式要件的要求。实践中,还是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

未来一段时间,代政府无偿配建物业的情形,在房地产业务开发过程中将时有出现。税务机关一般对此都是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企业若能提供合理解释说明,可以允许视同销售的定价稍低。目前全国范围内也仅有上海是明确按照公共配套设施来处理的。如果企业在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建议还是在事前能够和当地主管税局做好沟通,看看税局的态度和立场到底是怎样的。只有做到心中有数,方可确保作出最正确的投资判断。

文章来源:智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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