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政策是这么规定的:
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来看,在预付卡的整个业务流程中,都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意味着持卡人的购卡金额无法抵扣进项税。
1、企业购买预付卡,仅能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取得普通发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项目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也就是说,从发票上可以开出企业购买了预付卡,随之而来就是“预付卡”实务涉税问题,如果是发放了,是否属于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代扣代缴个税(发给员工作为福利费需要代扣代缴个税),是否涉及商业贿赂等问题;如果用预付卡消费,又无法取得专票,也就无法抵扣进项税。
郑重提醒,金税三期上线,可“随时”知道哪家企业购买了预付卡! 2、持卡消费后,销售方或特约商户也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那就意味着持卡人的购卡金额无法抵扣进项税。作者和来源:中税答疑专家组(陈志坚)供稿丨公众号中税答疑
那购物卡购入方如何入账呢?
一、购物卡入账案例:
2016年12月31日某某公司在春节前大量购买购物卡100张,每张面值5000元,金额5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12月会计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其他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提醒:以上账务处理是错误的。
二、购物卡入账风险:
1、首先,去年上线的“金税三期”系统会第一时间监控到你公司购买了100张大面值的购物卡,用来干什么?对于突然异常增加的大额费用容易带来预警评估的风险!
2、其次,该项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存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3、再次,购买的购物卡若是用来发放员工的,属于福利费,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4、同时,若是购买的购物卡若是用来送礼的,属于业务招待费,更存在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并且还有涉嫌商业贿赂、行贿受贿的风险!
三、购物卡正确入账:
1、公司购卡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117万
贷:银行存款 117万
提醒:取得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不征税”。
2、公司持卡消费时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来列支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提醒: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购物卡销售方如何入账呢
购物卡销售方入账,先以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收款凭据为原始附件,入‘’预收账款”科目,实际消费时,再根据小票结转收入和成本,对于跨省市的连锁门店,需要通过内部往来挂账结算收入。四川省国税局公告2011年5号文规定比较详细,但在营改增后,原来缴纳营业税冲销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就不用做了。先看下原来四川2011(5)文的会计处理方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现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纳税人发行,只在本单位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或加盟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一类预付卡。对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增值税问题,应根据纳税人业务的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未开具发票的,可在交易实际发生时按交易金额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二、纳税人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即开具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可采取财务与税务会计处理分离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一)开具发票时,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销售货物既有适用17%税率的,也有13%税率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适用13%税率的部分多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四)销售货物既有征税货物,也有免税货物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免税货物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五)预付卡既用于购买货物又用于消费非应税项目(如商场中的咖啡厅、餐厅、电影院)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三、对在我省范围内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跨店消费,售卡门店与实际消费门店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实际消费门店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门店,对在我省范围内其他门店进行消费的部分,月末按内部结算单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预收账款(或其他往来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往来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规定,由于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时不能确定实际交易货物项目,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处理方法:
(一)开具普通不征税发票时,不计提税金: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预收账款
(二)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结转成本(超市提供的购物小票结算单,不同税率分开):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销售货物既有征税货物,也有免税货物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免税货物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对在我省范围内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跨店消费,售卡门店与实际消费门店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实际消费门店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门店,对在我省范围内其他门店进行消费的部分,月末按内部结算单挂账处理,不再涉及销项税额冲减。
借:预收账款(或其他往来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往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