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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的概念有什么区别1

发布时间:2017-01-09 分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点击:3377 1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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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 第四条增加了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但不包含公益事业和社会公众对象,也就是说,为公益事业和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捐赠不视同销售,可以采用成本价格。这是营改增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范围比增值税少了(《增值税条例》第四条第(六)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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