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是资质,异地施工多采取项目部和分公司的模式。项目部自不用说,所有的核算、经营、纳税都是以总公司统一实施,但分公司模式下却引发了诸多财税风险,尝试分析如下:
一、建筑业分公司能否独立签署施工协议?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上并非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经营上通常是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当然实务中也有只承担某一项经营职能,如仓储、营销等单一职能,而不是全面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但大多数的分支机构设立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能够作为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存在。
建筑业分公司一般都是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但依然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能力,因此严格来讲,不能够独立对外签署协议,应由总公司签署协议,交由分公司负责实施。在标准的招标流程中,只能以总公司名义参加招标,中标后自然也只能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协议。
这就出现了总公司签署协议,分公司负责具体施工的实际情况。
二、建筑业分公司正常的税如何缴纳?
建筑业分公司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如何缴税详见下表:
三、合同、资金流和发票不一致怎么办?
建筑企业的独特运营模式决定了施工过程中合同、资金和发票可能出现不一致,比如,最常见的情况是总公司参与招标,签署协议,但实际施工是分公司实施,因此分公司直接收款,并对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甚至还有些企业总公司签署协议后直接收取工程款,最后再转交给分公司,分公司正常施工,取得成本发票入账,并对外开具建筑业发票。
无论哪种情况,都出现了合同、资金和发票的不一致,是否会存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呢?来看一个文件:
很显然,国税总局考虑到了建筑企业这种特殊运作模式,允许出现总公司签合同甚至收款的情况,并不影响分公司增值税进项抵扣和涉税处理,也不影响下游建设单位的进项抵扣和涉税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文件中“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的理解,有人理解为子公司和分公司,实务中子公司情况较为少见,分公司由于共用资质,更加常见和合理。
补充说明一点,文件中特别提到了一个关键点,总公司签署协议后,应通过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这里提供了两种方式来说明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干活的合理性,一种是内部授权,一种是三方协议。三方协议通常情况下难以实施,但内部授权应该是很容易做到,建议企业在实施这种模式的时候一定不要忘记完善内部授权手续,避免将来在涉税事项出现风险。
文章来源:李舟财税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