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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六种情形不用追索调整

发布时间:2020-04-27 分类:12366热点问题 点击:2776 1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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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该规定,是否意味着属于以前年度发生的的支出未扣除少扣除的事项均应当追索所属年度扣除呢?其实未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权责发生制”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但也存在例外情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以下六种情形的税前扣除执行“收付实现制”,由此构成税会差异。

1、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支付属于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包括补提和已计提未支付),应当在实际支付的年度税前扣除,不用追索所属年度扣除。

2、社会性保障缴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缴纳或支付的属于以前年度的社会性保障缴款或补充保险(包括补提和已计提未支付),应当在实际缴纳或支付的年度税前扣除,不用追索所属年度扣除。

3、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因此,企业支付的属于以前年度的特殊岗位的人身保险以及允许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包括补提和已计提未拨付),应当在实际支付的年度税前扣除,不用追索所属年度扣除。

4、工会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拨缴的属于以前年度的工会经费(包括补提和已计提未拨付)应当在实际拨缴的年度税前扣除,不用追索所属年度扣除。

5、财产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缴纳属于以前年度的财产保险费(包括补提和已计提未支付)应当在实际缴纳的年度税前扣除,不用追索所属年度扣除。

6、租赁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因此,企业支付属于以前年度的租赁费(包括补提和已计提未支付)应当在实际支付的年度税前扣除,不用追索所属年度扣除。

文章来源: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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