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问题内容:某房产项目于2020年3月对外告知交付。地上可售面积房屋已经全部销售,但尚有一半业主未办理交付手续。地下车位尚未销售。
请问(1)公司已经对外寄送交付通知书,由于客户自身原因尚未办理交付手续,该部分地上建筑开发商是否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2)地下车位是否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如上述问题需要缴纳,请提供文件依据。谢谢
答复机构:浙江省答复时间:2020-07-03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文章来源:亿海地产建筑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