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答:(财税〔2018〕54号)所规定的“新购置”的“新”字,只是区别于企业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必须要求企业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该企业购进的这台500万元以下的二手设备是符合条件的,同样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问题二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事业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其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问题三 答:盈利和亏损的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减免。 问题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此外,还提醒大家注意,在关注税务处理的同时,不要忘记对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事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问题五 答: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此外,还有两种特殊情形:第一种:对于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第二种: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问题六 答: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形成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此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七 答:新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都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文件中规定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可在2020年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也可以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文件规定的“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需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 问题八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在疫情期间,企业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发的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和购入并投入使用的酒精、消毒液等为防控疫情,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北京朝阳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