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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送家电如何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0-10-14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8248 1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契税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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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值税方面,买房送家电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无偿赠送,其实是以客户买房成交为前提,将赠送附加在销售产品之上的“有偿赠送”。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组合销售,是一种附买赠方式的商品销售。赠送的家电成本其实已经考虑在销售房屋定价内随同销售的房屋一并收回了,所以,赠送的家电做为促销品就不能再按视同销售处理。《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如果购买家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在实务中,房地产开发公司送家电家具的增值税处理,请先咨询销售的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操作口径。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家电支出虽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列举的扣除范围,但房屋销售价格中已包括了家电价款,所以,如果将收取的全部价款作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相应就应当扣除家电成本,但家电成本不构成房地产开发成本,因此不能作为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基数。或者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直接将收取的价款中属于家电价款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中踢出,相应发生的家电支出不予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两种不同处理方式,土地增值税的结果是一样的。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8 ]875号文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可见,企业所得税方面,房地产企业为了促销,赠送潜在客户的物品,应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对于实际客户的“卖房赠物”,不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照房屋和物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解成商品房销售的收入和赠送商品的销售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
       四、契税方面,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因此,如果客户在购买精装修房时,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销售总价(含装饰、设备等费用)作为计算契税的计税价格。
        五、印花税方面,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房地产公司销售的精装修房时,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销售总价(含装饰、设备等费用)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价格。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税率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提示:印花税是对签订商品房合同的双方征收。但根据政策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六、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房地产企业推出的“买房赠送家电”活动,是在向个人销售房产的同时给予的赠品属于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因此不需要代征个人所得税。

文章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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