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一项目于2015年度竣工备案,完工时工程成本已发生,但仍有大量成本发票未取得,我司在2015年完工时未按规定结转毛利额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后陆续于2016-2018年取得剩余成本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我公司在2018年追溯调整完工年度(2015年)企业所得税时,可否将2018年以前取得的所有发票成本,按收入配比情况来结转扣除完工年度(2015年)成本,并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2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完工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二、完工年度后,每年对取得发票新增成本进行再次分配。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前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不能进行追溯调整。
此外,国税发〔2009〕31号是规范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特殊规定。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之处,按特殊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税明大道点评
税务征管实践中,部分省市对于房企在完工年度后取得的发票需要严格按照28号公告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此时可能会出现以前年度经追溯调整后需要退税,而取得发票年度正常匹配申报的问题。厦门税局的作法相当于统一作后续处理,对取票之前已销售的开发产品应匹配的后续成本统一在取得发票的当期进行扣除,即方便了纳税人,也简化了征管提高了征管效率。
文章来源:傅吉俊团队-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