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化州市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化州市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1358667U)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茂税一稽罚告〔2023〕15号)(见附件)。
请你公司及时到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迎宾办公区514室(地址:茂名市迎宾二路143号)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茂税一稽罚告〔2023〕15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茂税一稽罚告〔202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8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茂税一稽罚告[2023]15号
化州市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982581358667U):
对你公司 (地址:化州市东山街道上街路三横巷河东区16段之二94之一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8月1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人林某某借款30,317,009.00 元,以 12 间商铺抵偿债务,隐瞒应税收入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共造成少申报缴纳 2016 年营业税1,518,988.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6,329.20 元,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 322,177.46 元,印花税 15,189.9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粤 0982执异 27号)、付款通知书及相关附件资料
2.2021年12月15日对你公司相关人员梁勇及李某某进行的询问 (调查)笔录;
3.你公司 2022年12月24日提供的情况说明;
4.你公司加具意见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
5.你公司 2023年5月29日提供的情况说明。
(二)你公司为偿还债务,将农贸广场项目负 1层停车场及第 5层商铺抵偿给梁某某作工程款,该行为应视同销售计税金额合计 36,419,820.00 元。你公司隐瞒应税收入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共造成少申报缴纳 2016 年营业税1,820,991.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7,469.37 元,2016 年度企业所得税 390,784.67 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化州市农贸广场项目施工补充合同》《公证书》;
2.你公司及梁某某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
3.2021年12月5日对梁勇实施的询问 (调查)笔录及《化州市农贸广场工程款结算书》;
4.你公司2022年12月24日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你公司2022年9月16日提供的关于《税务事项通知书》(茂税一稽税通[2022]393号)的回复材料;
6.我局委托广东新鸿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7.你公司 2022年12月24日提供的情况说明;
8.你公司 2023年7月25日提供的情况说明;
9.你公司加具意见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
(三)你公司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通过化州市粤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收售房款,金额合计 4,637,304.00 元,隐瞒应税收入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共造成少申报缴纳 2014 年和 2015 年营业税合计231,865.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 16,230.56 元,2014 年度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 50,008.68 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 2022年4月13日提供的2份自述材料、收款凭证及明细账;
2.你公司 2022 年12月 24日提供的情况说明;3.你公司加具意见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
(四)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 25 套普通住宅,金额合计 9,337,678.00 元,隐瞒应税收入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共造成少申报缴纳 2015 年和2016年营业税合计424,373.20元增值税合计40,486.3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32,540.17 元,2015 年度和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233,441.95 元,印花税 4,668.8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 2022年12月24日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普通住宅合同及你公司收款凭证;
2.你公司2022年4月13日提供的自述材料收款凭证;
3.你公司2022年4月13日提供的情况说明及销售明细表;
4.2022年12月24日提供的情况说明;
5.《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9 年版》(工程编号:20141118,合同编号: 20140020);
6.你公司加具意见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一)至(四)项违法行为属于偷税。
(五)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 2021 年第 2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 45 项“违法程度一般”处罚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拟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2,605,733.96 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8月10日
文章来源:茂名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