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2018-07-19
上海联鼎房地产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嘉税罚〔2018〕50号)(详见附件)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
2018年7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嘉税罚〔2018〕50号
上海联鼎房地产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10114779796320)
经我局(所)对你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纳税情况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个人所得税方面
你公司于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期间收受静安寺德轩会展服务社开具的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9份,发票号码为:11256416、11256417、11256419、11256420、11256450、11257101、11257102、11257103、11257104,发票摘要:会务费,发票金额合计878,350元;收受静安寺和众会展服务社开具的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40份,发票号码为:06229475、06229460、06229461、06229462、06229463、06229464、06229465、06229466、06229467、06229468、06229469、06229476、06229470、06229472、06229473、06229474、11525301、11525302、11525303、11525304、11525305、11525306、11525307、11505308、11525309、11525310、11525311、11525312、06229500、11525313、06229471、11525327、11525326、11525325、11525324、11525323、11525322、11525317、11525328、11525329,发票摘要:会务费,发票金额合计3,470,050元、静安区就业服务中心发票26份,发票号码为:00251881、00251883、00251884、00251885、00251886、00251889、00251888、00251890、00251874、00251875、00251876、00251877、00251878、00251879、00251880、00251882、00251865、00251864、00251863、00251862、00251861、00251860、00251859、00251858、00251857、00251856,发票摘要:会务费,发票金额合计2,471,800元;收受静安寺君策会展服务社开具的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20份,发票号码为:07785677、07785675、07785671、07785670、07785669、07785665、07785662、07785661、07785660、07785659、07785658、07785657、07785656、07785655、07785654、07785653、07785652、07785651、07785697、07785698,发票摘要:会务费,发票金额合计1,654,000元;收受静安寺通德会展服务社开具的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25份,发票号码为:03996422、03996421、03996420、03996419、03996418、03996427、03996425、03996426、03996424、03996423、03996432、03996431、03996430、03996429、03996428、03996434、03996433、03996442、03996443、03996440、03996439、03996438、03996437、03996436、03996435,发票摘要:会务费,发票金额合计1,713,000元;收受静安寺星东方电脑图文制作服务社开具的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6份,发票号码为:11227505、11227504、11227506、11227501、11227508、11227503,发票摘要:会务费,发票金额合计311,150元。
上述你公司取得的126份发票合计金额10,498,350元,借记:经营费用-广告费,贷记:银行存款。对你公司取得的上述126发票进行协查,经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协查反馈函证明大部分发票为真票虚开,经对你公司实际经营者陈诗强询问后得知其作为你公司董事长在外面的投资比较多也比较大,缺乏资金,在外借了一部分资金,上述126份发票是陈诗强原来的驾驶员搞来的,均没有真实业务,上述126份发票所涉及的资金全部用于陈诗强个人还款,对于上述情况你公司的财务是事后知道的,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未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你公司对陈诗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498,350×20%=2,099,67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税款2,099,67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49,83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49,835.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文章来源: 嘉定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