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三稽公[2019]第52号
温州万豪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三稽处〔2019〕110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三稽处〔2019〕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9年8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三稽处〔2019〕110号
温州万豪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6559651322T)
我局(所)于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5月31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该公司其他应付款—押金科目2014年年初余额1185738元,2014年年未余额13495652.55元,2015年年未余额39521040.82元,2016年4月30日止余额41873918.86元,2016年年未余额30012552.76元。该公司通过其他应付款-押金科目收取购房款未足额申报税费。[该公司截止至2016年4月30日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收取购房款未申报税费,2016年6月该公司将以前收取的其他应付款——押金科目中的应该缴纳营业税的购房款10944569.5元转至预收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在2018年2月自查中补报税费合计2923814.79元(详见2018年2月查补税费统计表)]
2. 其他应付款—其他押金科目2014年年初0元,2014年年未余额590000元,2015年年未余额5065243元,2016年4月30日止余额5322743元,2016年年未余额5437743元。该公司通过其他应付其他押金科目收取车位款未足额申报税费。
3. 该公司2015年将购房户违约赔偿款5371329.87元直接从其他应付款—押金科目冲减,该公司2016年将购房户违约赔偿款385623.15元直接从其他应付款—押金科目冲减。
4. 该公司其他应付款——押金科目2014年收取的意向金在以后年度发生退回的计527766元,2015年收取的意向金在以后年度发生退回的计942234元。
5. 2016年7月1日1007凭证收取的320000元购房款在2018年3月转预收款次月申报,7月20日10008凭证收取的50万元购房款在2018年1月转预收款次月申报。其他应付款—其他押金2016年5月10022、10026凭证收取的115000元车位款在2018年1月申报。
二、 处理决定
作出如下税务处理:
1、同意检查部门的意见。被查对象的以上税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和《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万豪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
2、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1)行政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之规定,追缴少缴的2014年营业税513394.33元、2015年营业税133452.67元、2016年营业税-514803.42元,小计132043.58元。(2016年多缴营业税在2014、2015抵减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201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5669.63元、201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6672.57元、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5740.17元,小计6602.03元。(2016年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在2014、2015抵减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追缴2014教育费附加15401.81元、2015年教育费附加4003.57元、2016年教育费附加-15444.10元。小计3961.28元。(2016年多缴教育费附加在2014、2015抵减。)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和《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的规定,追缴2014年地方教育附加10267.87元、追缴2015年地方教育附加2669.03元、追缴2016年地方教育附加-10296.07元,小计2640.83元。(2016年多缴教育附加在2014、2015抵减。)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所滞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平阳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9年6月24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