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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车位未计税被核定征收

发布时间:2024-05-30 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点击:564 0 相关税种: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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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年**号

**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税稽一处〔2024〕**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领取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一处〔2024〕**号

**置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8月29日至2024年2月20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检查期间,你单位一直未能提供相应账簿凭证等纳税资料。

2.你单位销售车位未开具发票,经核实,你单位已出售或赠送地下车位数量为58个。

3.你单位开发**项目,属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前开工的老项目,目前已基本售罄。经调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资料,你单位合计登记或网签销售167套住房(详见附件)。综合你单位纳税申报信息、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信息、网签合同、与部分住户核实情况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涉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核定你单位住房及车位不含税销售额727459242.13元。与你单位累计申报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92426294.96元、营业收入309229308.75元不一致。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及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第2目之规定,对你单位销售住房及车位,依据5%的征收率按月计算增值税应纳税税额,同时按照纳税时间由前到后的顺序逐月抵减已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后确认,你单位2018年11月应补缴纳增值税12253814.42元,抵减2022年3月已缴纳税款1381904.76元,实际应补缴2018年11月增值税10871909.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你单位2018年11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57767.01元,抵减2022年3月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6733.33元后,实际应补缴2018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61033.68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规定,该公司2018年11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367614.43元,抵减2022年3月已缴纳教育费附加41457.14元后,实际应补缴2018年11月教育费附加326157.29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2018年11月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45076.29元,抵减2022年3月已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7638.10元后,实际应补缴2018年11月地方教育附加217438.19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确定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中,2016年度核定确认销售收入143129023.82元,2017年度核定确认销售收入210329663.28元,2018年度核定确认销售收入374000555.0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文印发)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对你单位采用按照应税收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的方法核定征收2016年度至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因你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八条中的“其他行业”,参照《**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对你单位按照15%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抵减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4076987.86元,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3183484.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单位本次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外,对2022年3月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抵减2018年11月应补增值税金额1381904.76元,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814632.86元;对2022年3月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抵减2018年11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96733.33元,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57024.3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置业有限公司登记或网签销售住房

(开发区**路**号167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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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文章来源: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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