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年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企业的财税人员又忙碌起来,不少人已经开始着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哪些调整?哪些主体应重点关注这些调整?本栏目将陆续发出,今天发出特定地区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超过年度应纳税额企业。
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作出修订。笔者提醒,在进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12类不同企业,实操层面的关注点各有侧重。
特定地区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企业
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变化。
31号文件规定,2020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次申报表修订,一是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调整为“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二是将《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对此,特定地区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千万别错过优惠“窗口期”。
预缴企业所得税超过年度应纳税额企业
重点关注多缴税款处理方式的变化。
3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缓解了纳税人的资金占用压力。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