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福建省莆田高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莆税稽公告〔2023〕40号
福建省莆田高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8月16日对你公司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3〕12号),因你公司注册地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稽处〔2023〕12号)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9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莆税稽处〔2023〕12号
福建省莆田高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01555153083)
我局于2007年3月15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北磨街326号1405室)2002年4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营业税及附加
2005年11月5日,你公司承包承建的“莆田市城厢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西社小区华东苑”项目竣工验收,合同总造价7,500,000.00元,你公司在账务处理上未按项目分别进行收入核算、未按项目分别进行纳税申报,2005年度已缴营业税3,458.4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2.09元、教育费附加103.75元、地方教育附加34.58元,2005年度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二)印花税
2002年12月5日,你公司与莆田市城厢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华安楼”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5,000,000.00元,该合同已缴印花税1,489.83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2003年9月28日,你公司与莆田市城厢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西社小区安置房13#、14#楼”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2,638,593.00元;2003年12月20日,你公司与莆田市城厢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华东苑”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7,500,000.00元,该两份合同价款总计10,138,593.00元,应缴未缴印花税。
(三)滞纳金
1、2002年4-12月期间应缴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18,280.00元,当期已缴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87,087.30元,少缴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31,192.70元,少缴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分笔在2003年度不同月份滞纳入库(其中:2003年6月10日缴纳税款25,680.00元、2003年10月10日缴纳税款16,050.00元、2003年11月10日缴纳税款25,680.00元、2003年12月10日缴纳税款63,782.70元)。
2、2004年度应缴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439,157.79元,2005年1月17日前缴纳350,724.00元,少缴的税款88,433.79元在2005年6月7日至2005年11月10日期间滞纳入库(其中:2005年6月7日缴纳39,475.62元、2005年11月10日缴纳48,958.17元)。
3、2002年5月15日你公司与莆田市城厢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西社小区安置房5#、6#、7#、8#、9#、10#、11#、12#楼”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18,500,000.00元,应缴印花税5,550.00元,在2003年1月15日前已缴1,503.90元,少缴的税款在2003年6月15日至2004年4月8日期间滞纳入库,滞纳税款总计4,046.10元(其中:2003年6月10日缴纳240.00元、2003年7月9日缴纳1,674.00元、2003年10月10日缴纳150.00元、2003年11月10日缴纳240.00元、2003年12月10日缴纳1,560.00元、2004年2月10日缴纳75.00元、2004年3月10日缴纳107.10元)。
4、2002年10月30日你公司与莆田市城厢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华福楼”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7,000,000.00元,应缴印花税2,100.00元,未在2003年1月15日前缴纳,少缴的税款2,100.00元在2004年3月10日至2004年12月15日期间滞纳入库(其中:2004年3月10日缴纳117.90元、2004年4月8日缴纳240.00元、2004年6月7日缴纳225.00元、2004年7月2日缴纳150.00元、2004年8月3日缴纳264.00元、2004年9月7日缴纳234.00元、2004年11月22日缴纳600.00元、2004年12月15日缴纳269.10元)。
5、2002年12月5日你公司与莆田市城厢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华安楼”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5,000,000.00元,应缴印花税1,500.00元, 未在2003年1月15日前全部缴纳入库,少缴的税款中有1,489.80元在2004年12月15日至2005年11月10日期间滞纳入库(其中:2004年12月15日缴纳570.90元、2005年6月7日缴纳394.76元、2005年11月10日缴纳524.17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2005年度应补缴营业税221,541.51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2005年度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507.91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02]7号)的规定,2005年度应缴教育费附加6,646.25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02]7号)第二、三、五条的规定,2005年度应缴地方教育附加2,215.42元。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的规定,应补缴印花税3,051.80元,其中:
2002年4-12月应补缴印花税10.20元;
2003年度应补缴印花税3,041.60元。
6、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1)对检查所属期已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滞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合计30,888.21元。
(2)除追缴以上少缴税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8月16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