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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琼税一稽告[2020]115号)

发布时间:2020-09-29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535 0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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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税一稽告〔2020〕115号

海南海伊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937384704;法定代表人:丁剑南)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20〕58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一稽罚〔2020〕47号)公告送达。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我局对你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检查已结束,确认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印花税问题: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你公司与海南中东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月签订的《三亚凤凰温泉山庄合同书》约定将【独立工矿国用(1992)字第0022号】国有土地作价14,300万元转让给海南中东集团有限公司,该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产权转移书据;”、第三条第二款“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的规定,造成少缴印花税71,500.00元。

2、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名下房产道客村金峰大厦因棚户区改造被征用拆迁,海口市琼山区征收局2017年支付拆迁补偿款2,950,800.00元,2018年支付拆迁补偿款7,814,510.00元,你公司共收到的房屋补偿款10,765,310元,你公司未对搬迁行为进行单独税务管理和核算,应按照非政策性搬迁规定对拆迁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而你公司按规定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是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违反《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偷税行为。由于你公司无法提供任何账簿凭证等资料,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三款“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国地税联合公告〔2011〕5号)以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地税联合公告2017年第13号)规定:对你公司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按其他行业,依18%的核定率计算,核定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31,144.00元、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406,611.80元,依25%的税率计算,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32,786.00元、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351,652.95元。

以上你公司2017年度至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合计484,438.95元。

3、房产税

你公司1993年以6,244,440.00元购进道客社区道客388号金峰大厦,至2017年11月完成拆迁,你公司2012年度至2017年10月均未如实申报房产税,是虚假的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的规定:房产原值为房产购进价格6,244,440.00元,房产计税余值4,371,108.00元,依1.2%税率计算,2012年少缴房产税29,634.76元,2013年至2016年少缴房产税209,813.20元,2017年1月至10月少缴房产税43,711.08元。少缴房产税合计283,159.04元。

(二)处理决定

1、追缴税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印花税71,500.00元,予以追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公司因偷税造成少缴的房产税283,159.04元、企业所得税合计484,438.95元,合计767,597.99元,予以追缴。

2、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印花税71,500.00元、房产税283,159.04元、企业所得税合计484,438.95元,合计839,097.99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部分滞纳金由金三系统计算。

以上各项应追缴税款合计839,097.99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此部分滞纳金由金三系统计算。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将上述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我局对你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检查已结束,确认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名下房产道客村金峰大厦因棚户区改造被征用拆迁,海口市琼山区征收局2017年支付拆迁补偿款2,950,800.00元,2018年支付拆迁补偿款7,814,510.00元,你公司共收到的房屋补偿款10,765,310元,你公司未对搬迁行为进行单独税务管理和核算,应按照非政策性搬迁规定对拆迁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而你公司按规定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是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违反《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偷税行为。由于你公司无法提供任何账簿凭证等资料,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三款“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国地税联合公告〔2011〕5号)以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地税联合公告2017年第13号)规定:对你公司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按其他行业,依18%的核定率计算,核定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31,144.00元、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406,611.80元,依25%的税率计算,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32,786.00元、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351,652.95元。

以上你公司2017年度至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合计484,438.95元。

2、房产税

你公司1993年以6,244,440.00元购进道客社区道客388号金峰大厦,至2017年11月完成拆迁,你公司2012年度至2017年10月均未如实申报房产税,是虚假的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规定“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的规定:房产原值为房产购进价格6,244,440.00元,房产计税余值4,371,108.00元,依1.2%税率计算,2012年少缴房产税29,634.76元,2013年至2016年少缴房产税209,813.20元,2017年1月至10月少缴房产税43,711.08元。少缴房产税合计283,159.04元。

(二)法律依据及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公司因偷税,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484,438.95元和房产税283,159.04元,合计767,597.99元,处予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383,799.00元。

以上罚款共计383,799.00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898-66722157;联系地址:海口市华信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系人:苏先生、王先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9月29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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