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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没有取得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扣除?

发布时间:2024-01-31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1975 0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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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没有取得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扣除

答复:

法拍房,虽然是以司法拍卖的形式取得的房产,但是也是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应当依法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等。

1、首先明确的是若是没有取得发票,增值税肯定是不得抵扣的。

2、至于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需要看看情况:

如果出售方发生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以不需要发票,以国税2018年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

司法拍卖中,买受人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一直是个难题。目前好多地方是由当地法院向当地税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再由当地税务局协助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

有的是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买受人凭《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完税(费)凭证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关于法拍房的开票问题,建议你具体跟当地税务部门去沟通。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文章来源:郝守勇 税库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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