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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2年5月)

发布时间:2022-07-05 分类:12366热点问题 点击:2657 1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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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租入固定资产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也用于一般计税方式项目,取得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解答: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15%加计抵减政策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10%加计抵减政策优惠期延长到什么时间?

解答: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15%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0%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三、一般纳税人已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留抵退税款缴回后,是否还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四、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应该在什么时间冲减期末留抵税额?

解答: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五、单位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留抵退税,但是不想申请退税,是否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六、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七、2022年快递收派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八、小规模纳税人享受2022年免征增值税政策,零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征收率是多少?

解答: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率栏次选择“免税”开具。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九、2022年6月份购买应税车辆是否可以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优惠?

解答: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十、2022年6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政策中,应税车辆的单车价格如何确定?

解答: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准。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十一、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如何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解答:对符合缓缴税费条件的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等情况,区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更正。二是对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信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十二、安徽省的企业在浙江省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报验和预缴税款事宜?

解答:长三角区域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进行报验、反馈,办理纳税申报和缴款事宜。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

十三、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

解答: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十四、单位代办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没有与员工进行确认是否可以代为办理?

解答: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纳税年度内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十五、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暂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身份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该如何填报婴幼儿身份信息?

解答:纳税人暂未获取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身份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也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如税务机关联系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将证件照片等证明资料推送给税务机关证明真实性,以便继续享受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十六、纳税人2021年上半年在A单位任职受雇,下半年在B单位任职受雇,申报2021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如何选择汇缴地税务机关?

解答: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十七、员工在A单位已离职,A单位是否还可以为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十八、员工存在两处工资薪金所得,专项附加扣除选择哪个单位扣除都可以吗?

解答: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十九、雇主责任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解答: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二十、企业售出商品发生销货退回,企业所得税之前已经确认的收入如何调整?

解答: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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