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济南税稽三告字〔2023〕26号
济南乐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三处〔2023〕3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三罚〔2023〕29号)。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三处〔2023〕3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三罚〔2023〕29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7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济南税稽三处〔2023〕35号
济南乐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4MA3Q8GY770)
我局(所)于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27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689号绿地玫瑰坊A座408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1年度通过张宗华微信、支付宝收取房租收入714585.30元,对公账户收取房租收入16650.0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八条规定,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由于你单位属于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应税所得率为10%,核定计算后应纳税所得额94743.53元;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737.18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737.1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5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三罚〔2023〕29号
济南乐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4MA3Q8GY770)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689号绿地玫瑰坊A座408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21年度通过张宗华微信、支付宝收取房租收入714585.30元,对公账户收取房租收入16650.0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八条规定,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由于你单位属于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应税所得率为10%,核定计算后应纳税所得额94743.53元;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737.18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单位实际控制人张宗华提交的个人2021年度微信、支付宝账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6号)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368.59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368.5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15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