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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瑞安市康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7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446 0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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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21〕189号

瑞安市康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罚〔2021〕319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1年12月7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稽罚〔2021〕319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二稽罚〔2021〕319号

瑞安市康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1MA2856T145)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4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地址:瑞安市锦湖街道花园新村47幢一层4号 ),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你公司共领取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开具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为:购方名称为“天津德康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为3300162130,发票号码:06194881——06194905,开票时间为2018年12月23日,货物名称分别为“黑色金属矿石*铁精粉”,25份未作废发票金额合计2473715.00元,税额合计395794.50元,价税合计2869509.50元。 ②购方名称为“邯郸开发区飞扬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发票代码均为3300183130,发票号码:18453671——18453694,开票时间均为2019年1月18日,货物名称均为“矿产品*火烧板”、“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H型钢”,24份发票金额合计2350866.38元,税额合计376138.62元,价税合计2727005.00元。以上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824581.38元,税额合计771933.12元,价税合计5596514.50元。

2、你公司共取得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为: ①收到“沈阳巴瑞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均为2100183130,发票号码:02799798——02799822,开票时间均为2018年12月28日,货物名称均为“黑色金属矿石*铁精粉”,金额合计2473715.01元,税额合计395794.49元,价税合计2869509.50元。 ②收到“浙江爱信诺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均为3300181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0914614—00914616,开票时间分别为2018年12月20日,货物名称分别为“信息安全产品*金税盘、计算机网络设备*HaiKeyV1.0、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费”,金额合计543.81元,税额合计54.19元,价税合计598.00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上述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均已认证未抵扣。

3、你公司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具体为: ①销方名称:瑞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一,开具类型:代开,发票代码为3300153350,发票号码为01215569,开票时间为2016年8月9日,货物名称分别为“住房租金(锦湖街道花园新村47幢一层4号2016年)”,金额15000.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15000.00元。 ②销方名称:瑞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股,开具类型:代开,发票代码为3300162350,发票号码为02394288,开票时间为2018年2月13日,货物名称分别为“非住房租金(2017年1月1日-2018年2月28日)”,金额2000.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2000.00元。 ③销方名称:浙江爱信诺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发票代码为033001800104,发票号码为13986546,开票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货物名称分别为“信息技术服务*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金额264.15元,税额15.85元,价税合计280.00元。

4、经对你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3050162613500001126进行调查,未查询到该银行账户信息。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认证发票信息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查询结果》、《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企业活期明细信息》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771933.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4035.32元,分别处以一倍罚款,合计825968.4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25,968.4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文章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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