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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虹桥税务分局对乐清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5 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点击:527 0 相关税种: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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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2551758643P):

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虹综税通〔2022〕032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以上文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相关文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文书领取地址: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虹桥中路358号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虹桥税务分局三楼308室。

税务机关联系电话:0577-61311666。

特此公告。

附件: 《税务事项通知书》(虹综)税通 〔2022〕 032 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虹桥税务分局

2022年5月2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虹桥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虹综)税通[2022]032号

 乐清市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2551758643P)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开发的芙蓉金溪御园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于9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虹桥分局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

如在限期内不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虹桥税务分局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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