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房地产公司开展销售促销活动,在项目销售达100套房后,在已成交的100套房的业主中进行抽奖活动,奖品为卡罗拉汽车一辆。
方案一:
房地产公司先购入汽车取得汽车发票,赠送时再按购入价开具发票给中奖业主,办理小车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中奖业主承担),房地产公司凭促销活动实施方案、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个人身份证、领车签收证明等相关材料,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税务问题:
1.房地产公司购入小车取得13%增值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公司外购小车用于促销,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各,因房地产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需要计算13%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细则》第16条(一)项以小车购入价确认增值税计税基础。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74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按小车含税价(注:不适用财税(2016)43号文件)的20%代收代缴(注:而非“代扣代缴”)业主“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中奖的实物收入不属于增值税范围,无需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房地产公司该中奖支出凭促销活动实施方案、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个人身份证、领车签收证明等相关材料,合规税前扣除。
会计核算;
房地产公司购入小车时,帐务处理为: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
房地产公司移交小车给业主时,帐务处理为:
借: 销售费用
其他应收款—业主(代收代缴个税)
贷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本方案既增加业主因小车过户产生的费用,又因房地产公司购入时小车缴纳车辆购置税支出,增加视同销售价格而带来增值税负担。
方案二:
通过现金方式处理,中奖者给予现金,小车款先由房地产公司代垫给4S店,中奖者的现金直接转为4S店的购车款,4S店向中奖业主开具小车发票。
个人取得中奖的现金收入不属于增值税范围,无需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
房地产公司凭促销活动实施方案、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业主身份证复印件、领车签收证明等相关材料,合规税前扣除促销费用。
本方案既可规避小车过户费用,也可规避方案一可能带来的房地产公司增值税成本。
文章来源:中山客与税共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