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中,并非所有的开发间接费都予以扣除。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对于扣除项目的理解和应用存在误区,尤其是对于非工程部折旧费用能否计入扣除项目的问题上,往往因缺乏清晰的认知而产生不当操作,从而引发税务风险。下面通过以下实务案例与大家一起学习探讨一下。
关键词:“非工程部折旧”“直接相关”
案例概要:
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2017年取得了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随后,A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项目的前期准备、设计规划、施工建设等环节。经过两年多的紧张施工,该项目于2019年底顺利竣工,并于次年开始对外销售。A公司财务部门将项目中全部折旧费用都计入了开发间接费可扣除的成本中,具体明细如下图,在根据提供的案例概要,试分析这些折旧费用是否允许扣除?
案例解析:
对于A公司来说,将项目中的折旧费用计入开发间接费,是否允许扣除,关键在于这些折旧费用是否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相关。
1.奔驰商务轿车、别克GL8:这两项属于公司的车辆,如果是为工程部在用的,主要用于项目的开发、管理、销售等经营活动,则其折旧费用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并允许扣除。但如果主要用于个人使用或非项目相关活动,则不应计入可扣除的成本中。
2.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打印机、空调:这些设备设施如果用于工程部人员日常办公及工作区域使用,其折旧费用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并允许扣除。
3.高档沙发、鱼缸:具有一定的休闲娱乐功能,若主要用于个人使用,则不应计入可扣除的成本中。
当然以上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判断,结合当地税务执行口径确认。
总结归纳: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当仔细区分哪些费用可以直接归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扣除范畴,哪些属于日常运营成本。只有那些直接关联于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的支出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可扣除项目。企业应保留充分的记录和证据,证明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同时还要保证固定资产数量与工程规模和工程人员数量相符,才能支持折旧费用的扣除主张。在实践中,企业需要结合具体的项目情况和当地税务执行口径,以确保税务合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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