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通常还会继续销售尾盘。受市场因素影响,尾盘售价与与已清算部分销售价往往存在差异,这也就导致了尾盘部分与已清算部分的增值率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房地产企业税负水平。本文将向各位读者介绍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01、尾盘销售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企业销售尾盘,是否还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呢?多久进行一次纳税申报呢?对于广东省的项目,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02、“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是否包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国税发[2006]187号》文中的“清算时扣除项目总金额”,已包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但清算时计算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仅为已清算部分物业销售相关税金,若直接以“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会使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偏小,使得纳税人多缴税。
实务操作中,多地税局考虑了此因素的影响,计算单位建面积成本费用时,剔除已计算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在尾盘申报纳税时,再计入尾盘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例如,深圳市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在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的填表说明中也进行了明确:
03、清算后尾盘销售物业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对于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税法上有尚不明确之处,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计算申报当月的尾盘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若当月有增值额,则须缴税,若当月增值额为负数,则进行零申报;
二是按月申报,但将当月尾盘销售收入和尾盘扣除项目金额并入已清算部分,累计计算整个开发项目的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
由于尾盘售价通常偏低,第二种方式的税负水平可能会低于第一种方式,实务操作中,以第一种方式居多,但部分地区可能有所差异,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局确认。
文章来源:正坤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