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是否需要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不跨区的建筑服务,没备注的可不可以?
答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按照上述规定,施工企业不区分是否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都应该按规定备注相关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备注栏中的项目名称信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19年12月7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中有如下规定:
取得工程款应当开具注明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注明建筑服务名称(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所载的项目名称,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前缀加上对应的服务内容,如“***绿化工程”,无上述证件的项目,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列明的建筑服务名称为准)。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一致)。
建筑服务购买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文章来源:建筑财税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