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购存货的初始计量和计税基础:
外购存货的初始计量: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的初始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
外购存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七十二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结论:通常情况下,外购存货的会计成本和计税基础保持一致,没有差异。
二、外购存货的初始计量和计税基础的差异:
如果已销商品(产成品)相关合法税前扣除凭证在汇算清缴结束时还未取得,则对应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增处理。如果五年内可以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成本可以追补至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三、差异调整计算方法:
1.如果是商贸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本期会计结转的销售成本中不予税前扣除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销售商品成本*本期购进库存商品未取得发票金额/(期初库存商品+本期购进库存商品)
【案例1】某商贸企业,2019年期初库存商品1000万元(均已取得发票),本期购进库存商品2000万元。期末库存商品1500万元。假设本期购进2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在2020年5月31日前没有取得发票。则1000万元的库存商品计税基础为零。
本期销售商品成本=期初库存商品+本期购进库存商品-期末库存商品=1000+2000-1500=150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销售商品成本*本期购进库存商品未取得发票金额/(期初库存商品+本期购进库存商品)=1500*1000/(1000+2000)=500万元。
2.如果是工业企业,需要按照期末在产品、产成品和本年度已销产品成本的比例来计算本年度已销产品成本中未取得发票的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生产领用原材料中未取得发票金额=本期购进原材料中未取得发票金额*生产领用原材料/(期初原材料+本期购进原材料)
生产领用原材料=期初原材料+本期购进原材料-期末原材料
(2)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生产领用原材料中未取得发票金额*已销产品成本/(在产品+产成品+已销产品成本)
【案例2】某工业企业,2019年期初原材料2000万元(均已取得发票),本期购进原材料3000万元。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为加权平均法。期末原材料800万元。期末在产品、产成品、本年度已销产品成本分别为:800万元、500万元、4000万元。假设本期购进原材料3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在2020年5月31日前没有取得发票。则1000万元的原材料计税基础为零。
(1)生产领用原材料=期初原材料+本期购进原材料-期末原材料 =2000+3000-800=4200万元
生产领用原材料中未取得发票金额=本期购进原材料中未取得发票金额*生产领用原材料/(期初原材料+本期购进原材料)=1000*4200/(2000+3000)=840万元
(2)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生产领用原材料未取得发票金额*已销产品成本/(在产品+产成品+已销产品成本)=840*4000/(800+500+4000)=633.96万元。
文章来源:每日税讯 刘海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