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获取土地且交清土地款后,由于国土部门一直未交地,我司一直未开发,只是2009-2011年发生了部分咨询测绘设计等前期费用,那么这段时间内发生借款利息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答复: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7月30日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8-03
文章来源:九鼎财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