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竞得一块土地,根据拍卖文件要求,土地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区人民政府签订《无偿配建幼儿园和小学协议书》,建成竣工验收后无偿向教育局办理移交手续。该无偿配建移交给教育局的幼儿园和小学是否可以参照财税[2016]36号,作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视同销售,其建造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项目可售开发产品销售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案例中,房地产公司根据与区人民政府签订《无偿配建幼儿园和小学协议书》,将学校建成后无偿向教育局移交,用于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因此根据36号文不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那进项税额能抵扣吗?不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是不征税还是免税,还是其他什么情形?如果属于不征税,普遍认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属于免税,那就得转出进项税额了。问题是:不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到底是不征税还是免税,还是其他呢?
然而,也有人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解释,提出房地产企业给政府配建学校是拿地的条件,配建的学校从一开始就是给政府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移交过程只不过是履行个手续而已。因此,移交过程不需要视同销售。建造配套设施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可抵扣的范围,应该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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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屈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