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在某市开发一楼盘,在项目旁建了一个两层结构的临时建筑,经过装饰后,第一层作为临时售楼处,第二层作为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项目完成销售后,该临时建筑将会拆除。
那么,该临时建筑在税收缴纳上该如何处理呢?
(一)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分析,不征房产税的“临时性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其一、必须是为基建工地服务;
其二、必须处于施工期间。
很显然,某房地产公司在项目旁建设的“临时售楼处”虽然今后要拆除,但其不是为基建工地服务的,而是为售楼服务,因而不满足免税的条件。因此,该公司应从售楼处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与此同时,房产原值还应包含所占用的土地价款。
既然,房地产公司建设的“临时售楼处”都需要缴纳房产税,那么,对于房地产公司建设的永远性房产作为“售楼处”就更需要缴纳房产税了,无论该房产是“公共配套设施”未来移交给物业公司,还是自持物业的配套用房,都在需要在投入使用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文章来源:梁好财税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