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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坯竣备精装交付何时申报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3-12-29 分类:12366热点问题 点击:1111 0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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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9年31号文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开发产品完工,一般是按照符合一下条件之一:(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即,通常房地产企业都是按照竣工备案作为收入成本结转的时点计算企业所得税。

实际操作中,存在这种情况,房地产项目公司在房管局是按照毛坯竣备去备案,但在卖楼时又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按照精装去交付,请问这种情况下,是要在哪个时点确认结转收入成本,既按照实际毛利率计算所得税呢?

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九鼎财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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