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项第2条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甲供工程”涉及到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的工程结算、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税务问题。在“甲供工程”业务的税务稽查实践中,税务稽查机关主要稽查以下两个重点:一是三种假的“甲供材”业务的稽查;二是“甲供工程”中的发包方重复扣除“甲供材料”成本少缴纳税的稽查。建筑企业要规避税务稽查风险,必须采用巧签“甲供材”合同策略和对于含“甲供材”金额签订“甲供材”合同的工程结算采用“差额法”策略。
在“甲供材”工程的税务稽查实践中,税务稽查机关主要稽查涉及“甲供材”的建筑施工合同、工程造价清单、采购合同、发票开具、工程结算、招投标文件等法律凭证。从中查出是否存在两种假的“甲供材”现象而滥用“甲供材”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稽查是否存在含“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的工程结算、发票开具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涉税问题。在建筑企业施工实践中,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为了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往存在以下三种假的“甲供材”业务:第一种假的“甲供材”现象: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建筑企业施工中的某一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发包方(甲方)进行了材料、设备的采购行为,但是发包方(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与“甲供材”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建筑企业施工中设备、材料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不一致。第二种假的“甲供材”现象: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建筑企业施工中的某一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但是发包方(甲方)根本没有从事设备、材料的采购行为,建筑施工中所需的材料、设备实际上全是施工企业自行购买。第三假的“甲供材”现象: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建筑企业施工中的某一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发包方(甲方)进行了材料、设备的采购行为,但是发包方(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在本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清单中不存在。根据相关规定,无论发包方还是建筑承包方购买建筑材料,都不影响工程造价。因此,“甲供材”一定是甲方(发包方)购买了计入工程造价的材料,设备和动力。如果甲方购买了没有计入工程造价的材料、设备和动力,一定不属于“甲供材”现象。当存在以上三种假的“甲供材”业务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都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的增值税征收率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的业务流程复杂,涉及的合同和其他法律凭证较多,税务稽查部门在稽查假“甲供材”业务时,重点稽查以下涉税资料。第一、稽查“甲供材”施工合同与“甲供材”采购合同。主要稽查“甲供材”施工合同中“材料或设备供应”条款约定的“发包方(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与“甲供材”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发包方(甲方)采购设备、材料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是否不一致。如果不一致则是假的“甲供材”业务。第二、稽查“甲供材”施工合同与发包方的工程造价清单。主要稽查“甲供材”施工合同中“材料或设备供应”条款约定的“发包方(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是否在发包方提供的“甲供工程”工程造价清单里面。如果在工程清单里面,则甲方采购设备、材料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与工程造价清单里面的设备、材料的型号、品种、规格和技术标准是否不一致。如果不一致则是假的“甲供材”业务。第三、“甲供材”采购合同与甲方“甲供材”的会计账务处理。由于“甲供材”业务中的“甲供材”是甲方负责采购,所以“甲供材”的采购业务的会计核算在甲方,施工企业不进行“甲供材”采购业务的核算,只进行领用“甲供材”的领用登记手续。因此,税务稽查机关主要稽查“甲供材”采购合同与甲方“甲供材”的会计账务处理是否相匹配。二、发包方或房地产企业重复扣除“甲供材料”成本少缴纳税的稽查
(一)招标环节中的两种“甲供工程”现象
将“甲供材”金额是否含在招投标价中一起对外招标,招标环节中存在两种“甲供工程”现象:1、第一种“甲供工程”现象:是将“甲供材”金额从工程造价中剥离出来,直接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招投标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或协议招标。例如,一项1000万元工程造价的项目,假设“甲供材”金额为200万元,则发包方或业主直接将不含200万元“甲供材”金额的800万元对外进行招标。2、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是将含“甲供材”金额的招投标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或协议招标。例如上一项1000万元工程造价的项目,假设“甲供材”金额为200万元,则发包方或业主直接将含200万元“甲供材”金额的1000万元对外进行招标。在以上两种“甲供工程”现象中,第一种“甲供工程”现象只存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领域中。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两种“甲供工程”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中,由于第一种“甲供工程”现象中的施工企业与发包方或甲方进行工程结算时,采用的“差额结算法”,即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金额,施工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额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向发包方收取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款计入收入。发包方和施工企业双方不存在税收风险。但是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根据“甲供材”业务中的“甲供材”金额是否计入工程结算价中,存在两种结算法:“总额结算法”和“差额结算法”。 2、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的“总额结算法”和“差额结算法”的涉税分析所谓的“总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结算价中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的“差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不计入工程结算法中的一种结算方法。两者的涉税分析分析如下: 在总额结算法下,对于发包方和施工方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的“总额结算法”有以下特征:一是发包方发出“甲供材”给施工企业使用时,财务上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二是甲方或发包方购买的“甲供材”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或结算价。三是根据结算价必须等于发票价(发票上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总和)的原理,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含“甲供材”金额的结算额向发包方开具增税发票。基于以上特征,在第二种“甲供材”现象的“总额结算法”下,施工企业开给发包方的增值税发票中含有的“甲供材”金额,发包方享受了9%(一般计税项目)或3%(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由于“甲供材”是发包方自行向供应商采购的材料而从供应商获得了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享受了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换句话税,发包方就“甲供材”成本享受两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两次抵扣企业所得税(如发包方式房地产企业,则房地产企业就“甲供材”成本含享受两次抵扣土地增值税)。这显然是重复多做成本,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如果被税务稽查发现,则发包方肯定要转出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补交企业所得税并接受罚款和滞纳金的行政处罚。如果发包方要规避以上分析的税收风险,则必须就“甲供材”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且发包方不可以按照平价进来平价出,必须按照“甲供材采购价×(1+10%)的计征增值税的依据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发包方没有销售材料的经营范围,根本开不出销售材料的增值税发票给施工企业。也就是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包方将“甲供材”视同销售,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是行不通的,即使行得通,发包方采购进来的“甲供材”享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被视同销售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消了,没有实际意义。基于第二种“甲供材”现象的“总额结算法”的特征,施工企业没有“甲供材”的成本发票(因“甲供材”成本发票在发包方进行成本核算进了成本),从而施工企业就“甲供材”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纯粹要申报缴纳9%(一般计税项目)或3%(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由于无“甲供材”的成本发票,只有领用“甲供材”的领料清单,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抵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甲供材”是施工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施工企业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支出,是完全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但是不少地方税务执法人员依据“唯发票论”,没有发票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由于施工企业与税务执法人员沟通成本的问题从而不少施工企业凭“甲供材”的领料清单没有享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红利。因此,第二种“甲供材”现象的工程结算绝对不能采用“总额结算法”。①是指甲方或发包方购买的“甲供材”部分不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和结算价;②施工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的工程结算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③甲方发出材料给施工企业使用时,财务上在“在建工程”(发包方为非房地产企业)科目核算或“开发成本——材料费用”(发包方为房地产企业)科目核算,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不进行账务处理。基于以上特征,发包方没有多抵扣税金,施工方也没有多缴纳税金的风险。综合以上两种工程结算方法的涉税分析,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的工程结算绝对不能采用“总额结算法”,应采用“差额结算法”。实践中的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许多房地产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都会将“甲供材”金额含在合同价里签订“甲供材”合同,具体的导致房地产企业重复扣除“甲供材”成本少缴纳税的操作流程如下:第一步、房地产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建筑总承包合同时,在合同中的“合同价款”条款中,按照含“甲供材”金额签订合同价;第二步、在工程决算时,房地产企业要求与建筑企业按照含“甲供材”金额进行决算,即在最后的工程决算价中含有“甲供材”金额;第三步、建筑企业按照含“甲供材”金额向房地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第四步、房地产企业收到建筑施工企业开具的含“甲供材”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入“开发成本”科目;第五步、房地产企业向材料供应商购买的“甲供材”,获得材料供应商开具的材料增值税发票入“开发成本”科目;第六步、房地产企业就“甲供材”金额的成本发票,享受两次低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两次抵扣企业所得税,两次抵扣土地增值税并加计30%扣除。通过以上六步骤,房地产企业“甲供材”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多扣除开发成本“甲供材”成本×(1+30%),致使房地产企业少缴纳土地增值税。发包方或房地产企业重复扣除“甲供材”成本,从而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