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等。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由此可见,允许加计扣除的基数中,并不包括开发期间的利息支出,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果利息支出选择据实扣除,不能计入20%加计扣除基数,也不存在作为5%扣除的基数!
文章来源:钟燕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