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司是德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请问公司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个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我司所缴纳的配套费不属于“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不需要缴纳配套费契税,另外实际执行中,财行便函【2017】14号文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有明确规定成都暂缓征收配套费契税,那么其他地市是否按此执行,请予以答复,谢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