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回迁房按照市场价视同销售,从土增税上来说,对开发商是有好处的,因为假设视同销售的收入是100单位,同时确认的拆迁补偿费也是100单位,但是拆迁补偿费可以加计30%扣除(法定加计扣除20%+10%开发费用),如此,增值额将减少30单位,视同销售的价格越高,土增税越有利。但是这么算账有一个主要前提是开发的产品全部对外销售,试想如果部分产品计划自持,那么结果还是一样吗?假设自持的比例是40%,那么在销售物业做土增税清算时,回迁房视同销售的收入为100单位,60%开发产品分摊的拆迁补偿费为60单位,可扣除金额为60×130%=78单位,导致增值额增加100-78=12单位。那么这种情况下,视同销售的价格,是越高越好吗?
同样的,在某些地区,地下无产权车位,其收入不需要缴纳土增税,其成本也不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如果车位也分摊了拆迁补偿费,也会导致上述的结果。
可见,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去做税务规划,如果视同销售的价格并非越高越好,那么应提前规划将视同销售的价格做低。
相关法律依据:
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文章来源:智慧源地产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