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北京海淀区税务登记的建筑企业,在北京朝阳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补充】计划单列市名单: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提醒】营业执照上是否有注册资本,简单通俗判断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注册资本的,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注册资本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例】北京海淀区税务登记的建筑企业,在天津和平区注册一家子公司,各交各的企业所得税(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其特点/判断标准:2.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一般情况下)(需跨区域预缴增值税),以总机构身份办理跨区域事项报告。(二)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其特点/判断标准:(1)如果分支机构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不同的,以分支机构身份办理跨区域事项报告(需跨区域预缴增值税),财务核算将建筑项目经验收入计入本分支机构收入中。(2)如果分支机构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相同的(无需跨区域预缴增值税,但是预收账款需要预缴增值税),财务核算将建筑项目经验收入计入本分支机构收入中。【实务】是设立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还是设立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实务中,由不得企业说了算,您懂得。1.外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0.2%缴纳企业所得税款3.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收入0.2%预分的企业所得税款4.预缴税款时计税金额以企业收入总额确定,不得扣除分包款项(增值税预缴时可扣除)一般计税方法应预分的企业所得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0.2%简易计税方法应预分的企业所得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0.2%应预分的企业所得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0.2%6.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0.2%由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分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在向总机构进行申报时进行抵减。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会对其在外省市预缴税款情况进行核对(合同、发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实务中:下列资料也要备查):(3)税收缴款书和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表,证明确实己缴纳的税款,缴税人应为建筑企业总机构;申报表填写: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特别提醒】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0.2%由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分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在向总机构进行申报时进行抵减。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以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确定的分配比例在非法人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税款。2.二级或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3.该二级分支机构负责管理的外省市建筑企业在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市设立的工程项目部:(1)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不同的,二级分支机构办理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且建筑项目经营收入计入本分支机构的,可以不按其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由其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分配税款。(2)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相同的,建筑项目经营收入计入本分支机构,无需办理二级分支机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可以不按其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由其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分配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存在总分公司处在不同税率地区的情况,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例】某建筑服务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分别有跨区域的甲、乙、丙有3个分公司,公司适用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政策。2019年度财务报告中,甲分公司占3个分公司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0%、15%、20%。甲分公司在昆明市提供城市及市域轨道交通新线建设服务,适用西部大开发15%的税率优惠政策,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税率均为25%。第一步:按照相关规定,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4000万元1.甲、乙、丙分公司分摊50%,即应纳税所得额=4000×50%=2000万元。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3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3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甲分公司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10%×0.35+15%×0.35+20%×0.30=0.14753.计算甲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1475=295(万元)。1.甲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95×15%=44.25(万元)。2.总机构及其他公司应纳所得税额=(4000-295)×25%=926.25(万元)。3.应纳所得税总额=295+926.25=970.5(万元)。1.各分公司分摊50%的应纳企业所得税=970.5×50%=485.25(万元)。2.甲分公司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485.25×0.1475=71.57(万元)。【特别提醒】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可能享受适用15%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