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学员跟我讲,何老师,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用到的电费,由我公司自行缴纳,但发票抬头却是甲方的,因为甲方是挂表单位,应如何进行处理?
假定,该建筑公司缴纳的电费为113万元,取得的甲方抬头的专票113万元。处理的方式有三种:
一是,认倒霉,会计上计入施工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调增。
借:成本113
贷:银行存款113
这种方式下,增值税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列支。
二是,按照财务扣款模式处理,即甲方同意按照转售电费处理,给建筑公司开具电费专票,假定也是113万元。
缴纳时,
借:成本113
贷:银行存款113
取得甲方开具等额电费专票时,
借: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13
借:成本-13
这种方式下,乙方应当将供电局开具的专票还给甲方,以甲方开具的专票作为原始凭证。这样,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也无需纳税调增。
三是,按照结算扣价模式处理,即甲乙双方同意将电费在乙方的结算价中扣除,假定乙方包含电费的含税工程造价为1090万元,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扣除之后造价变为981万元,乙方按照981万元向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则乙方缴纳的电费属于为甲方垫款,甲方应当予以单独偿还。
缴纳时,
借:其他应收款—垫付电费113
贷:银行存款113
取得甲方款项981+113=1094万元,
借:银行存款113
贷:其他应收款—垫付电费113
借:银行存款981
贷:合同结算或者收入900
销项税额81
这种方式下,电费与乙方无关,乙方按照扣除电费造价之后的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就无需向乙方做转售电费处理。
文章来源: 何博士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