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老师,我们工程项目与当地农民发生了青苗赔偿费200万元,请问这部分支出是否需要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
建筑企业施工支付给农户青苗赔偿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农户无需开具发票。
建筑企业可以赔偿协议、支付凭证、接受赔偿方的签收凭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问二:老师,我们施工企业工地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复:
施工企业工地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取得补偿的一方无需开具发票。
施工企业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可在税前扣除。
请问三:老师,我们施工企业工地发生的搬运费等小额零星支出,都是支付给个人的,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复:
施工企业工地发生的搬运费等小额零星支出,支付给自然人的,只要是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的,无需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施工企业工地发生的小额零星支出,支付给自然人的,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请问四:老师,我们施工企业合同未履行,支付甲方违约金60万元,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复:
施工企业合同未履行,支付甲方违约金60万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甲方无需开具发票。
施工企业凭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施工合同等,可在税前扣除。
参考 参考一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文章来源:郝老师说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