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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厂房低价投资入股公司后转股权,被税务稽查补税罚款

发布时间:2024-01-18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937 0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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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三稽罚[2024] ***号

案件名称  ***食品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2020年12月,你公司股东与 ***制衣厂签订《投资协议》,约定 ***制衣厂以其拥有的厂房及土地作价930万元投资入股你公司。

你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申报缴纳契税265714.29元,印花税4650元,并于2021年1月15日完成了产权变更手续。

之后, ***制衣厂又将股权以9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你公司原股东,从而完成了转让房产土地的目的。 

经调查核实,上述投资协议并非双方真实约定,而是为了掩盖房产土地真实交易价格、少缴相关税费而虚设的交易。

双方在另行签订的《房屋及土地转让协议(真实协议)》中约定,上述房产土地实际转让价格为1708万元,你公司据此交易价格向转让方 ***制衣厂支付价款并承担相应交易费用, ***制衣厂对你公司的投资只是为办理上述资产转让中的一个操作步骤,不真实持有你公司的股权,不享有股东权利。 

你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契税222285.71(17080000.00÷(1+5%)×3%-265714.29)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印花税3890.00(17080000.00×0.05%-4650.00)元。

 (二)经查,你公司取得上述房产土地后,按930万投资作价金额的不含税价计入房屋土地原值,其中2156794.73元计入无形资产科目,6700348.57元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该块土地容积率为0.64,你公司2021年2月起按照8857143.30(6700348.57+2156794.73)元房屋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2021年度申报缴纳房产税68200.00元,2022年度申报缴纳房产税37200.0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0号)之规定,造成少缴2021年度房产税60810.93元;少缴2022年度房产税33169.60元。 

(三)经查,为填补上述房产土地交易的账实差额77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款项及交易费用,双方约定由 ***制衣厂负责人王某军之妻徐某芳以转让专利技术的名义,虚开金额89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提供给你公司入账,再由你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对应资金转入徐某芳私人账户,从而达到将房产转让款直接支付至转让方个人账户的目的。

上述虚开金额890万元现已计入你公司“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但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摊销扣除,发票明细如下:序号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价税合计(元) 1 01024241 2020-12-15 1762376.24 17623.76 1780000 2 01024242 2020-12-15 1762376.24 17623.76 1780000 3 01024243 2020-12-15 1762376.24 17623.76 1780000 4 01024244 2020-12-15 176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 ***3P9P

纳税人识别号 9132 ***3P9P

法人证件号码 3****************X

法人姓名 周 ***

处罚结果 处少缴契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11142.86元;处少缴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945.00元;处少缴房产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6990.27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罚款10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1-0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1-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财税评论汪道平注:

以上案例还是比较有意思的,可以看出相关公司也是做过一定筹划的,不知什么原因最后被查了。简单分析如下:

制衣厂以其拥有的厂房及土地作价930万元投资入股被查食品公司。可以看到被查公司工商变更信息上注册资本从800万增加到1730,增加了930万注册资本。以上可以看作非货币性资产增资行为。

制衣厂以厂房及土地增资应该在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按视同销售处理。

案例中提到,房产土地实际转让价格为1708万元,被查食品公司作为厂房及土地的承受方被查补了契税和印花税,而没有提到制衣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如何处理,要么就是实际转让价格为1708万元低于账面原始成本,要么就是适用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不征税政策,或者大概率是被另案调查补税和罚款了。

相关重组政策可参考(鉴于已被定为虚假交易,大概率不再能适用重组优惠政策):

增值税: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不过,我认为如果以上制衣厂按市场价格1708万以厂房及土地作价投资入股被查食品公司,如符合增值税、土增税等重组政策规定,原则上还是可以适用相关政策的,并不能简单否定相关交易或定性为虚假交易。

比如上市公司披露的大量案例,制衣厂完全可以分三步走实现厂房土地的转让,操作得当还可以做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不征税,免契税等。

1、制衣厂新设100%控股子公司;

2、制衣厂以厂房土地对全资子公司非货币性资产增资;

3、制衣厂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给被查食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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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筹学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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